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章程

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版110.01.23

一、名稱:本會定名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宗旨:本會以促進會員連繫,保障會員應有權益,謀求會員福祉,推進造船工業建設,提高專業技術水準,發揚服務精神,協助政府推行有關政令為宗旨。

三、組織區域: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城為組織區域。

四、會址: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並得經主管機關同意核准設分支機構。

五、任務: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會員之連繫。

(二) 調解會員之糾紛。

(三) 謀求會員之福祉。

(四) 保障會員之利益。

(五) 訂定業務章則及合約。

(六) 提倡造船工業技術之研究改進及刊物出版事宜。

(七) 國內外有關造船事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八) 舉辦同業員工職業訓練、講習事宜。

(九) 辨理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十) 負責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校正等事項。

六、組織:本會之組織如下:(包括了理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解任)

(一)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為行使職務。

(二) 本會設理事3人、候補理事1人、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使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之。

(三) 本會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四) 本會理事會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遞補之,以補足本屆任期為限。

(五) 本會為加強及發展會務起見,得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請之,概屬無給職。

(六)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辨事員若干,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任免之。

(七)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大會決議案。

3. 推行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

4. 審查入會會員資格。

5. 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

(八)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執行大會議案及會務之進行。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3. 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主席。

(九) 監事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議決案及會務之執行情形。

2. 檢核本會之財務收支賬項。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依技師法規定,領有公共工程委員會造船技師執業執照證書者,可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造船技師證書但未請領技師執業執照者,可以入本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得被邀請列席參加會員大會或其他與其業務有關之會議以利協調溝通,但在列席參加會員大會等法定會議時,無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 凡欲加入本會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表,由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即通知其繳納入會費,由本會繕具名冊,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報案後,再通知其繳納常年會費,發給會員證及會員證書。

(三) 本會會員之懲戒,依技師法第三十九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 會員已喪失其會員資格,應自動將會員證及會員證書繳回本會,並向本會聲請註銷會籍,再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五) 凡經本會註銷會籍者,所繳各費概不退還其為自動申請退會者亦然,並由本會函請事業相關單位,不再管理其業務。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1. 本會正式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贊助會員得受邀列席參與會員大會。

2. 應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

3. 享受本會出版刊物。

4. 享受本會可能提供之各項權利及福利。

5. 除贊助會員外,本會正式會員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二)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1. 繳納本會各項該繳費用義務。

2. 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及工作義務。

3. 遵守本會章程合約及決議義務。

九、應遵守之公約:

(一) 依照本會造船技師業務章程之規定,誠實執行業務。

(二) 嚴守因業務而知悉之有關人之秘密。

(三) 除慈善機關或團體等非營利機構之委託外,不得接受無報酬之業務,尤其不得用任何不正當之手段爭取業務。

(四) 除委託人之酬金外,不接受任何有關業務之贈與和利益。

(五) 不接受手續不清之委託業務。

(六) 不利用非造船技師假籍本人名義行使業務。

十、會議:

(一) 本會會議如下列: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大會前15天通知之,必要時經1/3會員聯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

會,於會前一個月前通知之。

2. 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前15天前通知之,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3. 理監事臨時會議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開之,如監事認為必要時,亦得協調理事長同意召集之。

4.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包括臨時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項應事前請假,連續請假二次以上者

以一次缺席記,如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

5. 理事、監事會議得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罷免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二)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

(三) 理監事會,須有半數以上之理監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員之半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但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照人團法第廿七條規定辨理。

(四)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須用書面由本人簽名、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l/3數。

十一、技師承辨事件之酬金標準及其最高額之限制:

(一) 設計藍圖收費標準一般船舶最高以不超過其造價百分之十為準,其他特殊船舶,視實際情況另行訂定之,不受此限。

(二) 其他監造或技術性之服務標準,視當時條件而訂之。

十二、費及會計:

(一)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分為正式會員與贊助會員分為兩種。正式會員1,500元,贊助會員500元。

2. 常年會費:分為正式會員與贊助會員分為兩種正式會員1,500元,贊助會員500元。

3. 業務費:繳納與動用悉依本會統一代收業務酬金實施規約(另訂之)辦理。

4. 捐助費。

(二)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一日止,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妥,經監事查核後,提出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及刊佈之。

(三) 凡由本會退出之會員,再呈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須付清舊欠費用後,始得重行入會。

(四) 本會解散或徹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本組織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十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